首页 | 公司简介 | 拍卖信息 | 拍品展示 | 公司动态 | 行业快讯 | 成功案例 | 拍卖流程 | 拍卖细则 | 联系方式 | 请你留言  
2008年12月23日拍卖公告
2008年12月9日拍卖公告
2008年12月4日拍卖公告
2008年11月27日拍卖公告
2008年11月22日更正公告
2008年11月20日拍卖公告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拍卖细则

拍卖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泸州融鑫拍卖有限公司依照本细则开展拍卖活动。凡在本公司参与拍卖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人拍卖委托时,有权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人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和竞买人保证其对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拍品)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五条 委托人与本公司有责任对双方协商的拍品最低拍卖价(以下简称底价)进行保密。委托人若需更改底价,应与本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公司不得在低于底价的情况下准许拍品拍卖成交。
第六条 委托人进行委托时,可自行决定以下事项:
(一) 自行委托或由代理人代为委托;
(二) 自行确定或与本公司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委托人单方面确定的保留价导致拍卖不能成交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与本公司商定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及起拍价;若委托人事前未声明,则视其全权委托本公司决定其拍卖标的的拍卖方式及起拍价。
第七条 本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经审验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有违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协助办理下列事项:
(一) 向本公司提交单位或个人的法定有效资格证明(含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 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并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 向本公司提供所委托拍卖标的的证件(照)、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 对本公司指明或提供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未声明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 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
(六) 拍卖标的按有关规定需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的,委托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若拍品成交,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比例的佣金;若拍品没有成交,委托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为此次拍卖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委托合同中注明;委托人也可在拍卖会前撤销委托,但必须经本公司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委托人收到的拍品成交收益后,应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一条 竞买人即本公司认可的具备竞拍资格的法人(法人的委托代理人)、自然人。竞买人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和预付竞买保证金后领取号牌进入拍卖会场,否则不得参加竞拍。
第十二条 若竞买人无法到拍卖会现场参加竞拍,可在拍卖会前三天书面委托本公司代理竞拍。
若本公司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行为、或其他原因无法代理竞拍,本公司及代理人不对竞买人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若两个竞买人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委托竞拍价相同且竞拍成功,买受人应是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拍协议书的竞买人。
第十四条 拍卖方式:
(一) 估低价拍卖,即拍卖师宣布每一项拍卖物的起拍价,竞买人举号牌应价,以最高应价落槌成交。
(二) 无底价拍卖,即拍卖师不宣布拍卖的起拍价,竞买人对拍卖物直接叫价,以最高叫价落槌成交。
(三) 减价拍卖,即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起拍价,在无人应价时,拍卖师逐次降低报价,直到有竞买人应价即落槌成交。
(四) 密封递价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最高者成交。
第十五条 拍卖会程序(估低价拍卖):
(一) 拍卖开始,拍卖师按当期拍卖标的的序号依次进行拍卖。拍卖师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后,竞买人应价须举号牌,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竞买人一经应价,就视同对拍卖物现状认可,不得反悔。但有比其高的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二) 拍卖师在应价基础上再报价,经三声报价仍无人应价的,便敲槌拍定以最高应价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三) 买受人与本公司当场签署的"成交确认单"作为上项敲槌成交的书面表示,即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结算:
(一) 付款:买受人缴清货款或定金后,方可离场。买受人凡不能当场付清货款的,均需在三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成交价全款或其30%作为定金,余款须在限定时间内(本市七日、市外十日)向本公司结清,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 佣金:买受人必须向本公司缴付佣金,每项成交的佣金= 成交价×佣金率,与货款一起交清。佣金率以签定的《竞买协议书》上的约定为准。
(三) 违约: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本公司有权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所缴定金不予退回。本公司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应由原买受人负责补足。
第十七条 提货:
(一) 买受人以现金付清全部货款后,即可提货;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付款的, 须在全部货款入本公司帐户后,方可提货。
(二) 买受人缴清全部货款并自拍卖成交当日起计十日内提清全部物品,逾期提货则货物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负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清货物的,经本公司同意可代为保管,但本公司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价的5‰计收保管费。
(三) 买受人在提货时,应当场认真清点验收,若发现成交拍卖标的与拍卖资料或成交确认书不符,须当场向本公司提出。提货后才提出异议的,本公司概不受理。
第十八条 后续手续:
(一) 车辆需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可以协助办理,所需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凡机动车辆自买受人提货之日起至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买受人负责。
(二)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需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委托人协助办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产权过户过程中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分别缴纳。
(三) 拍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版权所有:泸州融鑫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13号1号楼5层
联系电话:0830-3191483 传真:0830-3191487 后台管理

请留言